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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3-02-15 18:40

局机关(中心)各科(组):

现将我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13日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新媒体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政务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加强安全管理,正确引导舆论,根据中、省、市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市审批服务局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平台进行与其工作相关的政务活动、提供公共事务服务、与民交流和网络问政的新媒体平台。在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的账号名称,称为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三条  按照“谁开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政办科负责局政务新媒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政务公开组负责局微信公众号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信息技术科负责微信公众号规划建设、安全运行和技术维护等工作;其他科室负责根据工作职责,对通过政务新媒体提出的办事申请进行办理,并对拟发布在政务新媒体上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政务新媒体需关闭、注销的,经局务会研究进行公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电子政务办、市委网信办备案。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所属科室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不得发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七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必须经主要领导审定。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本单位重要政务信息、突发性事件、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各类政务信息、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二)形象宣传、精神文明、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信息;

(三)应急突发信息;

(四)回应社会关切的信息;

(五)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月必须更新。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注意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要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及时反馈给相应单位、部门。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上发生的一般性舆情事件,责任科室必须及时响应,由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如遇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拟定权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处置舆情事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向市委网信办、市电子政务办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措施,并制定长效措施预防同类舆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及时修改账号信息。登录政务新媒体,必须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管理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出现内容更新不及时、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等情形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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