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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副证)巡游出租车汽车《道路运输证》​

作者:审批二科 来源:审批二科 发布日期:2021-04-29 14:00

换发(副证)巡游出租车汽车道路运输证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巡游出租车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事项名称

换发(副证)巡游出租车汽车道路运输证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 《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事项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安康市城市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申办表

原件

1

0

样表下载

2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单位委托信)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3

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4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5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6

GPS安装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7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8

驾驶员聘用合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复印件、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表、安全驾驶承诺书、服务监督卡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受理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证书

结果名称

道路运输证副卡

年审或年检

年审次数

送达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安康市城市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申办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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