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车车辆新增或更新更换-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办事服务(安新办)>安新办带您办 > 正文内容

包车车辆新增或更新更换

作者:审批二科 来源:审批二科 发布日期:2021-04-29 14:37

包车车辆新增或更新更换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包车车辆新增或更新更换

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事项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客运运力新增或更新许可申请》原件(经审批盖章)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2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原件

1

0

样表下载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4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5

提供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复印

1

1

申请人自备

6

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2张、车辆违法违章记录、车辆综检报告、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及其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

1

1

申请人自备

车辆45 度角(9cm×6.2cm)的统一式样的数码彩色照片2张

7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

0

1

申请人自备

8

办理原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更新车辆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许可(不予许可)> 送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受理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证书

结果名称

道路运输证

年审或年检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市交通运输局

年审次数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市交通运输局

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docx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