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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客运班线

作者:审批二科 来源:审批二科 发布日期:2021-04-29 14:55

新增客运班线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新增客运班线

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二十条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事项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原件

原件

1

0

样表下载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5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6

拟投入车辆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车辆应在180天内落实,落实后如实提供材料,参见配发客车《道路运输证》)

原件及复印

1

1

申请人自备

7

拟聘用驾驶员承诺书,包括数量、从业资格类型(驾驶员应在180天内聘用到位,办理客车《道路运输证》时同步提供驾驶员相关资料,此项参见配发客车《道路运输证》)

复印

1

1

申请人自备

8

进站协议或进站承诺书;如已签订提供盖章复印件(含起讫地客运站、中途停靠地客运站;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9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10

安全风险评估(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需提供)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许可(不予许可)> 送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受理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证书

结果名称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年审或年检

 无

年审次数

 无

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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