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十堰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班线征求意见的函。
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决定予以公示。
二、各利害关系人发现公示内容直接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之规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或运管机构提出意见,也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真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 1.关于新增竹山-安康客运班线运力、郧西-旬阳道路客运班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新增竹山-安康客运班线运力、郧西-旬阳道路客运班线征求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