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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 2020 年第 12 号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现予 印发。请你们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 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 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1〕631 号)、《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1〕6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 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20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 2 月 9 日
附件:202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21〕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