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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巡游出租车汽车客运经营范围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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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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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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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申请巡游出租车汽车客运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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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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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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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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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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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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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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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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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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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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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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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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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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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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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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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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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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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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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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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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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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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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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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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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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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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合同)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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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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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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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行业业务部门组织服务质量招投标、签订协议。 2.审批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审查后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运管部门告知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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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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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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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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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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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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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