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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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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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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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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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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为本市注册登记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车,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燃油车、清洁能源车辆排量 1.6L 及以上,达到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内的新能源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 100 公里以上,纯电动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 300 公里以上;(三)符合国家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技术性能一级;(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且累计行驶里程未满30 万公里,车辆在机动车年检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五)车辆安装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监控摄像设备;(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本人名下无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八)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行驶证注册登记之日起,5 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八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八年对应的日期。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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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第十三条 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由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4.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5.改装合格的清洁能源车辆(新能源车辆除外)需《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二)服务所在地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当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并勘验车辆安装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监控摄像设备。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 5 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 5 日内,对已通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的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四)已办理车辆变更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单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十四条 网约平台公司或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市、县出租汽车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 改装合格的清洁能源车辆(新能源车辆除外)需《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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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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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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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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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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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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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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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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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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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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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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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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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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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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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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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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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康市城市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申办表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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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个人 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注意行驶证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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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复印件(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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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改装合格的清洁能源车辆(新能源车辆除外)需《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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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申请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2)驾驶员聘用合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平台自有车辆申请的)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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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 |
原件 |
2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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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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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GPS安装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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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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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设备勘验表(经运管部门盖章)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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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单位委托信)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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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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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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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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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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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为本市注册登记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车,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燃油车、清洁能源车辆排量 1.6L 及以上,达到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内的新能源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 100 公里以上,纯电动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 300 公里以上;(三)符合国家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技术性能一级;(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且累计行驶里程未满30 万公里,车辆在机动车年检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五)车辆安装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监控摄像设备;(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本人名下无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八)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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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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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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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行驶证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5年的,每 6 个月检验1次。 |
年审次数 |
自行驶证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5年的,每 6 个月检验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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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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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