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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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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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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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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补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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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为本市注册登记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车,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燃油车、清洁能源车辆排量 1.6L 及以上,达到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内的新能源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 100 公里以上,纯电动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 300 公里以上;(三)符合国家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技术性能一级;(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且累计行驶里程未满30 万公里,车辆在机动车年检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五)车辆安装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监控摄像设备;(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本人名下无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八)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行驶证注册登记之日起,5 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八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八年对应的日期。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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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 《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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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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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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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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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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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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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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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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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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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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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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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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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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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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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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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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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康市城市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申办表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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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单位委托信)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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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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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驶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注意行驶证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
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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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复印件(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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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 |
原件 |
2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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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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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GPS安装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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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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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驾驶员身份证、从业资格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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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遗失登报证明(遗失补发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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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原《道路运输证》(损毁补发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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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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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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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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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为本市注册登记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车,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燃油车、清洁能源车辆排量 1.6L 及以上,达到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内的新能源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 100 公里以上,纯电动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 300 公里以上;(三)符合国家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技术性能一级;(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且累计行驶里程未满30 万公里,车辆在机动车年检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五)车辆安装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监控摄像设备;(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本人名下无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八)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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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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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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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行驶证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5年的,每 6 个月检验1次。 |
年审次数 |
自行驶证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5年的,每 6 个月检验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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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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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