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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遗失、损坏补发(含普通船员、三类驾驶员)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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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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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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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遗失、损坏补发(含普通船员、三类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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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2020年7月6日)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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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2020年7月6日) 第十九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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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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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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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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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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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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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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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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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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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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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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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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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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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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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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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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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下载样表 |
下载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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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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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补发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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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适任证书》原件(损坏补发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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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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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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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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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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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2020年7月6日)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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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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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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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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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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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