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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仅限企业)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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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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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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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仅限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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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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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6】7号) 我市市水源保护地,严禁水路危险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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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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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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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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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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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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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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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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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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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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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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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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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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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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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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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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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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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涵盖水上运输项目)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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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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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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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检证书复印件(1-7页),注意:载重线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防油污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适航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吨位证书、当年检验报告,距有效截止日期不到一月的,必须先船检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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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复印件(所有人姓名或光船租赁承租人需和营业执照一致,证书里面的船舶数据需和船检证书一致)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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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增客船的运营计划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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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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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建客船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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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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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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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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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4号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 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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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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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批复文件 |
结果名称 |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同意XX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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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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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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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