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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换发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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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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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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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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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不得超过船舶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龄。其中,委托安全代管的船舶,不超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安全代管协议的有效期;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不超过适航证书或者货船、客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光船租赁的船舶,不超过光船租赁登记有效期,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不超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有效期。 《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事项变更或者遗失、灭失、损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换发、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换发、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交验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不能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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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不得超过船舶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龄。其中,委托安全代管的船舶,不超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安全代管协议的有效期;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不超过适航证书或者货船、客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光船租赁的船舶,不超过光船租赁登记有效期,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不超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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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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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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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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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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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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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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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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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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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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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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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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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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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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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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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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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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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与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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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效期内且当年已年审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如同步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年审, 此项可不提供)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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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年审合格证》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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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原件(逐船)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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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逐船提供有效期内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复印件(所有人姓名或光船租赁承租人需和营业执照一致,证书里面的船舶数据需和船检证书一致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7 |
逐船提供当年船检证书复印件(1-7页),注意:载重线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防油污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适航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吨位证书、当年检验报告,距有效截止日期不到一月的,必须先船检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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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逐船提供 (1)有效期内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2)非船主本人需提供当年聘用合同复印件(需核对与该船舶营运证申请表保持一致) (3)客船还需提供船员有效期内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如一个船员驾驶多条船舶,需提供“情况说明”(因客流量或货运量原因,以下船舶均由船员xx,身份证号xxxx,根据实际情况排班轮流驾驶。标注清楚几条船舶,船舶名称)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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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逐船提供有效期内的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相关单据复印件(属客船提供)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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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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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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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办结—>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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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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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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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营运证 |
结果名称 |
《船舶营业运输证》、《年审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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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审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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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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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