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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非经营性)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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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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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含非经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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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非经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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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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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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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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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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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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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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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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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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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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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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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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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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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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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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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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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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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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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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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证明材料;(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
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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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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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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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属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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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属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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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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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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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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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需盖章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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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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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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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许可决定→许可结果公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配发《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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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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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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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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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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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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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