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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及《安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等规定,因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故注销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示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