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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起,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护士执业注册等31个市级卫生健康类审批事项实现了全市通办。今后,各县区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可不用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资料,在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通办窗口即可完成事项办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做深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探索将市级审批事项下沉到各县(市、区)延伸办理,推行了市级卫生健康类审批事项全市通办。依托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通办窗口收件,陕西政务专递流转材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审查、并发放审批决定的方式,实现了相关市级审批事项的“就近申请、异地收件、远程受理、邮寄送达”。
下一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聚焦群众异地办事需求,选择办件量大、业务基础好的事项纳入通办事项清单,分批次扩充通办事项,探索推进其他审批事项全市通办。
市级卫生健康类全市通办事项清单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项名称 |
许可层级 |
1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新办/延续) |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
放射诊疗许可(单位名称或单位地址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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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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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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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
护士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 护士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行政许可部门。 |
护士执业变更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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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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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销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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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销后重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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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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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新办、换证) |
市级行政许可部门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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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省卫生厅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设区市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介入放射学和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除省和设区市行政许可部门审查以外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
5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竣工验收(一般项目)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省卫生厅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设区市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介入放射学和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除省和设区市行政许可部门审查以外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竣工验收(包含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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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市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市级权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199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中医 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行政许可部门审批;2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 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行政许可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审批(其中 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行政许可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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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权限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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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权限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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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权限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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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师执业注册由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审批; 医师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医师执业注册由县级行政许可部门审批。 |
医师执业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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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地点、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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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变更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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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变更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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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取消多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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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离岗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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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取消离岗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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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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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许可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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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 |
港澳台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