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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第九条(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陕西鑫海富运运输有限公司、陕西鑫海业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未完成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定事项,因此不能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故撤销陕西鑫海富运运输有限公司、陕西鑫海业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示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