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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
审批一科 |
2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审批一科 |
3 |
行政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陕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
审批一科 |
4 |
行政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陕劳发〔1995〕201号) |
审批一科 |
5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
审批一科 |
6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审批一科 |
7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
审批一科 |
8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
审批一科 |
9 |
行政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第四条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之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
审批一科 |
10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
审批一科 |
11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
审批一科 |
12 |
其他类备案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
审批一科 |
13 |
其他类备案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审批一科 |
14 |
其他类备案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备案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审批一科 |
15 |
其他类备案 |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审批一科 |
16 |
其他类备案 |
分公司登记备案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审批一科 |
17 |
其他类备案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审批一科 |
18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审批二科 |
19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审批二科 |
20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审批二科 |
21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111第593号令)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行驶的;(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四)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五)铁路、机场、电站、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六)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前款规定事项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申请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审批二科 |
22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申请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审批二科 |
23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2年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审批二科 |
24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25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4、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5、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2、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3、符合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26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审批二科 |
27 |
行政许可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修正)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
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审批二科 |
28 |
行政许可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29 |
行政许可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审批二科 |
30 |
行政许可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
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审批二科 |
31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
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2 |
行政许可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
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33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18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4 |
行政许可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5 |
行政许可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
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6 |
行政许可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7 |
行政许可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8 |
行政许可 |
船舶国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
审批二科 |
39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2年修正)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40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41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42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43 |
行政许可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船员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船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签注范围内的船舶。 三等级以上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由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三等级以下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由省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负责。 |
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审批二科 |
44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审批三组 |
45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审批三组 |
46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审批三组 |
47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48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审批三组 |
49 |
行政许可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50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51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52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审批三组 |
53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审批三组 |
54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65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55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审批三组 |
5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审批三组 |
57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审批三组 |
58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审批三组 |
59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审批三组 |
60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审批三组 |
61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审批三组 |
62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审批三组 |
63 |
行政许可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9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64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65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审批三组 |
66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审批三组 |
67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5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68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市、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其中重大项目应报市、县政府同意后核准;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69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委托有关机构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70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征求电力部门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71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72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73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74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75 |
行政许可 |
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批准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应向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76 |
行政许可 |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77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78 |
行政许可 |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批准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79 |
行政许可 |
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批准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四条:需要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80 |
行政许可 |
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批准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确需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81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82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83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燃气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技术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84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85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86 |
行政许可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二)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三)有与安装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87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88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89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90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91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92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93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94 |
行政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9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96 |
行政许可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97 |
行政许可 |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第四次修正)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四组 |
98 |
行政确认 |
船舶登记及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审批二科 |
99 |
其他类年检 |
船舶检验及证书核发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100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批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3号令)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审批二科 |
101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规定范围内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活动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3号令)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审批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