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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政务公开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3.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