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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岚皋县林业局报来的《关于安康至岚皋(陕渝界)高速公路工程AL-C17合同段施工便道及弃渣场拟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岚林字〔2023〕1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安康至岚皋(陕渝界)高速公路工程AL-C17合同段施工便道及弃渣场临时占用岚皋县滔河镇漆扒村集体林地4.2945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贰年)。
二、你单位要确保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及经营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未取得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用林地。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施工,严禁改变地点、用途或扩大面积,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须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植被恢复。若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
四、涉及林木采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临时占用林地区域存在河流水面(国土三调地类代码1701),根据市水利局意见,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之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弃渣的,应采取拦挡、截排水等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性和稳定性;如需临时占用河道,应编制施工方案报岚皋县水利局同意后方可建设。
六、岚皋县林业局负责该项目占用林地的监管和到期回收工作,监督植被恢复到位。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9月22日
抄送:安康市林业局、岚皋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