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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方便经营主体办事,按照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零售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药监发〔2024〕11 号)和原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安食药监发〔2013〕89号)文件要求,现明确继续由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工作。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