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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权责清单总表.xls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 审批一科 |
2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4.《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审批一科 |
3 |
行政 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3.陕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六条:凡在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按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向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号) 5.《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 :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陕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 审批一科 |
4 |
行政 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陕劳发〔1995〕201号)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5.《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 :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陕劳发〔1995〕201号) | 审批一科 |
5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3.《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 审批一科 |
6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5.《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审批一科 |
7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 4.《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 审批一科 |
8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4.《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 审批一科 |
9 | 行政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第四条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之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2.《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 审批一科 |
10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3.《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 审批一科 |
11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2.《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 审批一科 |
12 | 其他类备案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 审批一科 |
13 | 其他类备案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审批一科 |
14 | 其他类备案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备案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审批一科 |
15 | 其他类备案 |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审批一科 |
16 | 其他类备案 | 分公司登记备案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审批一科 |
17 | 其他类备案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1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审批一科 |
18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主管单位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审批二科 |
19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主管单位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审批二科 |
20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及主管单位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审批二科 |
21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111第593号令)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行驶的;(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四)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五)铁路、机场、电站、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六)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前款规定事项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申请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根据主管单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的还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审批二科 |
22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行驶的;(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四)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五)铁路、机场、电站、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六)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前款规定事项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申请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根据主管单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的还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审批二科 |
23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2年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审批二科 |
24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员进行查验,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经营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25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4、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5、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2、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3、符合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员进行查验,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26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员进行查验,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审批二科 |
27 | 行政许可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修正)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根据主管单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的还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审批二科 |
28 | 行政许可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根据主管单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的还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29 | 行政许可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结论,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审批二科 |
30 | 行政许可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及主管单位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审批二科 |
31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2 | 行政许可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35项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33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18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员进行查验,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4 | 行政许可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附件2第9项 在省管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和船舶特种作业许可.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结论,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5 | 行政许可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附件2第10项 水上载运或拖带超规定标准(包括重量、长、高、宽)及半潜物体和水上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根据主管单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的还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6 | 行政许可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结论,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7 | 行政许可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结论,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审批二科 |
38 | 行政许可 | 船舶国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十五条 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系统登记结果,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适任证;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 审批二科 |
39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2年修正)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系统登记结果,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40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从2021年3月1日起,将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改由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系统登记结果,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41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系统登记结果,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42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系统登记结果,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43 | 行政许可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船员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船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签注范围内的船舶。 三等级以上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由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三等级以下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由省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负责。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系统登记结果,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证或不予发证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审批二科 |
44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3.送达阶段责任: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送达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审批三组 |
45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审批三组 |
46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审批三组 |
47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48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审批三组 |
49 | 行政许可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50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51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52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审批三组 |
53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审批三组 |
54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65项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55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报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审批三组 |
5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审批三组 |
57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审批三组 |
58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审批三组 |
59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审批三组 |
60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审批三组 |
61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审批三组 |
62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审批三组 |
63 | 行政许可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9项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64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65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审批三组 |
66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审批三组 |
67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5项。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审批三组 |
68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第四条第二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安康市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发改投资〔2017〕907号)第四条第二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国务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陕政发〔2017〕23号) 《安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市、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其中重大项目应报市、县政府同意后核准;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 《安康市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发改投资〔2017〕907号) |
审批四组 |
69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委托有关机构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 |
审批四组 |
70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征求电力部门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审批四组 |
71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9项。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第二次修订) |
审批四组 |
72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 |
审批四组 |
73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
审批四组 |
74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7项。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第二次修订) |
审批四组 |
75 | 行政许可 | 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批准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应向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
审批四组 |
76 | 行政许可 |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
审批四组 |
77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
审批四组 |
78 | 行政许可 |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批准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
审批四组 |
79 | 行政许可 | 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批准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四条:需要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
审批四组 |
80 | 行政许可 | 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批准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确需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
审批四组 |
81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
审批四组 |
82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
审批四组 |
83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燃气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陕建发〔2008〕86号)第五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后(以下简称“技术评议”),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技术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陕建发〔2008〕86号) |
审批四组 |
84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2019年修订)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陕建发〔2008〕8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关于下放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104号)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2019年修订)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陕建发〔2008〕86号) 《关于下放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104号) |
审批四组 |
85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审批四组 |
86 | 行政许可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二)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三)有与安装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陕建发〔2008〕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事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和维修的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关于下放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104号)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陕建发〔2008〕86号) 《关于下放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104号) |
审批四组 |
87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
审批四组 |
88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
审批四组 |
89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
审批四组 |
90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
审批四组 |
91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审批四组 |
92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审批四组 |
93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审批四组 |
94 | 行政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审批四组 |
9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第三次修订)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审批四组 |
96 | 行政许可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第四次修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
审批四组 |
97 | 行政许可 |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第四次修正)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第四次修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
审批四组 |
98 | 行政确认 | 船舶登记及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审批二科 |
99 | 其他类年检 | 船舶检验及证书核发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评审结论,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审批二科 |
100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批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3号令)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结论,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审批二科 |
101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规定范围内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活动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3号令)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责,承接同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结论,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审批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