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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制度”(第二期)

作者:审批一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4-09-27 10:37

为畅通涉企服务政策宣传,提升惠企政策的使用率与转化率,方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个转企”和“歇业登记”等制度的操作流程和操作方法,更好地为全市民营经济经营主体做好平台推介与相关服务,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特推出系列政策宣传,请广大经营业主参与了解。

一、市场主体歇业期限是多久?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歇业”后有哪些诚信和监管要求?

“歇业”并不是意味着脱离监管。申请歇业的企业保留了市场主体资格,获得了喘息休整的机会,但仍受到登记机关的监督与监管。《条例》明确提出,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

三、歇业后想要恢复经营怎么做?

经营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经营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终止歇业。

另外,经营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hydt/482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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