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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吃空饷”案

作者: 来源:安康机构编制网 发布日期:2024-08-15 17:09

一、案情介绍

2014年2月,中央编办“12310”举报邮箱接到群众举报,反映IS市X县Y镇存在严重的“吃空饷”问题,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初核后按程序及时转I省编办查处。I省编办高度重视,会同组织、财政、人社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査核实。经查,举报属实。Y镇实有“吃空饷”人员15人,在整治“吃空饷”工作中敷衍了事、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上报的“吃空饷”人数为“0”,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调査,该镇人员涉及“吃空饷”资金731155元。

  二、案件分析

  Y镇15人在编不在岗,冒领财政资金,属于典型“吃空饷”问题,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规定,可以给予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他们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追究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也规定“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处理情况

对于查实的占编“吃空饷”和瞒报问题,调查组要求S市认真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014年10月,S市研究决定,对造成该“吃空饷”问题的10名责任人,区分责任轻重分别进行了责任追究:

一是S市市委组织部对X县县委书记和副书记、县长进行了诚勉谈话;对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进行了诚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是给予原Y镇党委书记、武装部长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给予原Y镇镇长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行政记大过处分。

  15名“吃空饷”人员,1人辞去公职,2人停薪进修学习,其余12人全部上岗,731155元全部追缴。


备注:本案例发生时适用的是2003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10月、2018年8月、2023年12月修订并重新公布。


最新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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