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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单位)执行“三定”规定禁止哪些行为?
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审定发布后,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越位、缺位、错位;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拔人员经费,应当以“三定”规定确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挤占挪用基层编制、在机构加挂牌子、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或者提高领导职务层级、擅自设置职务序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未经批准,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违反“三定”规定有什么后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