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曾溪镇人民政府:
石泉县林业局报来的《关于曾溪镇高坎村乡村道路改建工程弃渣场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石林字〔2024〕6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曾溪镇高坎村乡村道路改建工程临时占用石泉县曾溪镇高坎村集体林地2.2485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贰年)。
二、你单位要确保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及经营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未取得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用林地。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施工,严禁改变地点、用途或扩大面积,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须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植被恢复。若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
四、涉及林木采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石泉县林业局负责该项目占用林地的监管和到期回收工作,监督植被恢复到位。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