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3、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备案申请审核表(含承诺书)(原件1份);
2.近期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原件1份)
办理窗口:市政务大厅B02窗口
咨询电话:0915-23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