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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注销。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现对本市道路运输相关证件有效期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届满的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予以提醒。请相关业户及人员密切关注证件有效期,及时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依法予以注销。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915-2390144。
特此公告。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