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125号)要求,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版)》进行修订,形成《安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删去市公安局主管并实施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删去市公安局主管并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三、根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设立的地方层面设定事项“移植古树名木审批”,与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新增设立的承接中央层面设定事项“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在具体审批内容上重复,删除该地方层面设定事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市文旅广电局主管并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名称调整为“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文物销售单位设立审批”名称调整为“文物销售经营许可”;市文旅广电局主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名称调整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市国安局主管并实施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名称调整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市生态环境局主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名称调整为“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市档案局主管并实施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名称调整为“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审批”。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明确市农业农村局为“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渔业船员登记、培训等审批监管职责。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要求,“排污许可”实施机关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实施机关调整为市住建局。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安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各县(市、区)完成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安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