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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作者:审批二科 来源:审批二科 发布日期:2021-04-27 17:04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权限内公路、航道、港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办理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修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事项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0

样表下载

2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国道、省道由省市交通运输局出具;县乡公路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4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5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6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7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由质监部门出具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8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9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10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与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办理形式

前审后批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1.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结果意见。

2.由申请人提交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意见报审批综合窗口受理。

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下发批复文件并向市交通局告知结果。

受理条件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修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签字盖章

结果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签字盖章

年审或年检

年审次数

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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