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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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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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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权限内公路、港口、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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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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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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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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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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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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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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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3个月 |
承诺办理时限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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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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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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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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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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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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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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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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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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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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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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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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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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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与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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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工验收报告(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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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和监理工作报告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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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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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档案、环保单项验收意见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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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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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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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出具)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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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前审后批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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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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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意见。 2.由申请人提交交通主管部门的验收结果意见报审批综合窗口受理。 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下发竣(交)工验收鉴定书并向市交通局告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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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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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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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鉴定书 |
结果名称 |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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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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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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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