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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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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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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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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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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九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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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但是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第十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初审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识别号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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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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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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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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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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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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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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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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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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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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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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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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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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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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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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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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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建/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下载样表 |
下载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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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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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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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新建船舶,需提供建造合同复印件、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安康市地方海事局审图意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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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属从境外购买船舶,需提供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其中船检证书包括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1—7页、当年检验报告、载重线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防油污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适航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吨位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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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属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合同、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其中船检证书包括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1—7页、当年检验报告、载重线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防油污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适航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吨位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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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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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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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放证书→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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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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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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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通知书 |
结果名称 |
《授号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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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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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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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