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名称核定-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办事服务(安新办)>安新办带您办 > 正文内容

船舶名称核定

作者:审批二科 来源:审批二科 发布日期:2021-04-29 16:21

船舶名称核定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船舶名称核定

事项名称

船舶名称核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十九条  船舶取得识别号后,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办法》申请登记前,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申请核定船名,也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但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名和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申请变更船名的,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二十六条  船名经核定后,在各个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均可以使用,但在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船名核定。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事项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原件

原件

1

0

下载样表

下载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3

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4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5

所有权人未发生变化,船名变更的,应提交船名变更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放证书→归档

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十九条  船舶取得识别号后,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办法》申请登记前,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船名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重新申请核定船名,并说明船名变更的原因。新的船名核定后,登记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船名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船舶所有权转以后需要变更船名的,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申请核定使用新船名。船舶所有权转以后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申请核定使用原船名。

第二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使用该船名。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通知书

结果名称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

年审或年检

年审次数

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船舶名称变更公告(所有权人未变化).docx

附件: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docx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