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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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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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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船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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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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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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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六十一条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二)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六十二条 根据船舶所有权取得的途径不同,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交接文件; (二)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三)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四)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 (五)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六)因法院裁判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因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仲裁文书和交接文件; (八)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主体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交接文件; (九)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 (十)自造自用船舶或其它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权属证明; (二)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三)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四)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五)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六)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中的所有权取得日期是船舶交接文件记载的船舶交接日期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记载的日期。当事人对所有权取得日期另有约定的,为约定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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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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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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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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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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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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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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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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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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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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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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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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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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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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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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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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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原件 (2)船舶彩色照片正横方向*1(4或5寸)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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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属企业办理,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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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属于个人办理,需提供船舶所有人(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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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检证书全套复印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1—7页、载重线证书正反面、防油污证书正反面、适航证书正反面、吨位证书、本年检验报告),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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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属于新建船舶,需提供造船合同复印件和船舶交接单原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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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属于发生船舶买卖后,需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合同上需要辖区海事局同意签字盖章)、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并同步收回原所有权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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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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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共有船舶的,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9 |
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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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见办理依据第62条)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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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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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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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放证书→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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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六十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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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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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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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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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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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