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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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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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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船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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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舶光船租赁登记(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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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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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八十一条 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4.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设置抵押的书面文件。 (二)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三)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合同; 2.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3.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八十二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已经取得船舶国籍证书的,应在原船舶国籍证书上签注光船租赁人信息和租期。国籍证书有效期在光船租赁期限内,可以免于重新核发新的国籍证书。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时,应当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封存或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并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第八十三条 融资租赁船舶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并在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上附注“融资租赁”。 建造中的融资租赁船舶,不予办理融资租赁登记。 第八十四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将船舶转租他人,并申请办理光船转租赁登记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第八十五条 光船租赁合同期内续租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内,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和续租合同,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续租的,视为订立新的光船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应当申请注销原光船租赁登记后重新办理新的光船租赁登记。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对于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情形,还应申请船舶国籍的注销登记;对于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情形,还应申请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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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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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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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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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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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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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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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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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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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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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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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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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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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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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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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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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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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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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已办理船舶国籍的)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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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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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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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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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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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租人将船舶转租他人,并申请办理光船转租赁登记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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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申请(光船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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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文书(用于以融资租赁方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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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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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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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放证书→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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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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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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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修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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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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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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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