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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证书遗失补发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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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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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船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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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舶登记证书遗失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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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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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证书补发。 第一百零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公告期内有异议且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补发新证书。 第一百零九条 补发的国籍证书有效期与原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限相同,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一百一十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船舶登记机关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但不予补发新证书。申请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或光船租赁注销登记时,可凭公告单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船舶抵押权登记信息或光船租赁登记信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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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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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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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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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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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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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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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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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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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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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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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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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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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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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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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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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说明补发证书、原因)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详见样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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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证书作废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船舶识别号、船名、证书名称和证书印刷号)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发证机关官方网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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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船舶彩色照片正横方向*1(4或5寸)(适用于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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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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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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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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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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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放证书→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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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已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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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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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1、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官网公告) 2、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官网公告)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6、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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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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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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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