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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初次申请

作者:审批二科 来源:审批二科 发布日期:2021-04-29 16:31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初次申请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事项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初次申请

设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二十三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九条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

 六、适用附件中“附加规定”依据航行时间增加或减免船舶配员或按照配员表“注”的要求增加或减免船舶配员的,应在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内说明。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事项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原件

1

0

样表下载

2

船检证书全套复印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1—7页、载重线证书正反面、防油污证书正反面、适航证书正反面、吨位证书、本年检验报告)(如属国籍证书同步办理时已提交,可免于此项)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3

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属国籍证书同步办理时已提交,可免于此项)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4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属国籍证书同步办理时已提交,可免于此项)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5

国籍证书复印件(如属国籍证书同步办理时已提交,可免于此项)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6

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7

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适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放证书→归档

受理条件

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时同步核发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证书

结果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

年审或年检

年审次数

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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