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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补、换发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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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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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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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补、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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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二十三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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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第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八条 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 七、自2018年7月1日起,核发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启用新版格式,用A4纸在系统中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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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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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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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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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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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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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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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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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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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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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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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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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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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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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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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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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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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适用于换发)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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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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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补发说明(适用于遗失补发)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详见样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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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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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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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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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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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放证书→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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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2.具备船舶国籍证书3.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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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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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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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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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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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