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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运检验申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29 16:37

船舶营运检验申请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事项名称

船舶营运检验申请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办理依据

内河船舶营运检验技术规程。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船舶营运检验申请

原件

1

0

市海事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报告

原件

1

0

市海事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海事部门预约检验。

2.市海事部门完成船舶现场检验工作并出具《船舶检验报告》,由船检师署名并加盖公章后由海事部门连同相关申请材料反馈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作为审批工作重要依据。

3.审批综合窗口受理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依据检验报告制作检验证书,将检验证书推送市海事部门由验船师校核签字。

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审查后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市海事部门告知审批结果和送达证书。

受理条件

1、持有船舶建造检验证书。2、提交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证照

结果名称

船舶检验证书

年审或年检

年检

年审次数

1

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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