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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薄补换发、记载事项变更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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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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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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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员服务薄补换发、记载事项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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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9〕107号) 一、自2019年2月27日起,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进行船员服务簿签发审批,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 二、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 四、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在申请的“职务”栏内注明“其他”;内河船舶的普通船员在申请的“职务”栏内注明“普通船员”,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发放船员服务簿,并办理船员注册,注册日期为初次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日期。 五、已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但无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领取船员服务簿。船员在注册、注册变更、服务簿补换发时应当填写《船员基本信息表》 六、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的,可向任一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原签发单位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七、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船船员适任证书持有情况的监督检查。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未持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予以提醒,暂不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21年46号) 第十二条 已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但无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领取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船员在服务簿记载事项变更、服务簿补换发时应当填写《船员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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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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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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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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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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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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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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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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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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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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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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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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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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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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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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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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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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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员基本信息表》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下载样表 |
下载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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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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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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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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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近期直边正面5cm免冠白底照片2张 |
原件 |
2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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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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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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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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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 第二十二条:“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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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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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船员服务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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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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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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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