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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普通船员适认证书初次申请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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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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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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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内河普通船员适认证书初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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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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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第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十九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 《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21年46号) 第十一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无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的任职限制,在《适任证书》“职务资格” 栏内应填写“普通船员”。 第十三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的,可向有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原签发单位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合格证的,可直接申请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按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可免于提交体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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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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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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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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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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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如需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需按照规定缴纳考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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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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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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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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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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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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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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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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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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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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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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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下载样表 |
下载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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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原件(已取得服务簿或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合格证的可免于提供)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下载样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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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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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两寸白底照片2张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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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
电子资料 |
1 |
无 |
0 |
无 |
无需办事人提供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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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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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如有,见第二项)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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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如有,见第二项)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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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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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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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船员信息采集、指纹录制。 2.申请人向市海事部门申请船员培训备案,培训结束后向海事部门申请船员考试,海事部门组织有相关资质的主考官、考官、助理考官、评估员完成考试工作,将考试成绩录入中国海事协同平台相关系统并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查验。 3.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证件签发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根据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做出许可决定并制发证书,并向申请人、市海事部门告知审批结果,向申请人送达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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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2020年7月6日)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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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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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 |
结果名称 |
内河船舶普通船员适任证书(初次办理同步配发船员服务簿、记分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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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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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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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