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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个体)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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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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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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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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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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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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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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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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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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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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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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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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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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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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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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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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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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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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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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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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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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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河个体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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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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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涵盖水上运输项目)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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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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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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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核查记录表》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市海事局提供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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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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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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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审批综合窗口受理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将受理信息及相关资料推送市交通局。 2.市交通局安排航务部门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必要时:评估报告等)加盖公章后由海事部门反馈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作为审批工作重要依据。 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审查后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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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4号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 30 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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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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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证书审验盖章 |
结果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背面盖审验记录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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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审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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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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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