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企业) 2021版 |
|||||||||||
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目录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 |
||||||||||
事项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企业) |
||||||||||
设定依据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451号)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2.核查对象。核查对象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3.核查内容。(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
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451号) |
||||||||||
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
通办范围 |
先进行水路运输许可证年审后,进行船舶营运证年审 |
||||||||||
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
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
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
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
1 |
企业出具的年审申请文件(红头文件加盖公章,发文单位必须是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2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企业)申请书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
3 |
《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4 |
(1)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涵盖水上运输项目)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5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6 |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7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核查记录表》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市海事局提供 |
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
办理流程 |
1.审批综合窗口受理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将受理信息及相关资料推送市交通局。 2.市交通局安排航务部门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必要时:评估报告等)加盖公章后由海事部门反馈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科,作为审批工作重要依据。 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审查后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
||||||||||
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4号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 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
||||||||||
办理结果 |
|||||||||||
结果类型 |
盖章 |
结果名称 |
水路运输许可证年审,背面审验记录盖章 |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审次数 |
1 |
||||||||
送达 |
|||||||||||
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