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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损毁补发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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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年1月3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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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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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损毁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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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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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 的从业资历。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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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机构 |
审批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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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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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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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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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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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特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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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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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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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 |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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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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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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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915-239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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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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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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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原件份数 |
原件规格 |
复印件份数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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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原件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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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营业运输证》补发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无 |
0 |
无 |
样表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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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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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与复印件 |
1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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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损毁补发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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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复印件(所有人姓名或光船租赁承租人需和营业执照一致,证书里面的船舶数据需和船检证书一致)(遗失补发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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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船检证书复印件(1-7页),注意:载重线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防油污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适航证书正反面在有效期内、吨位证书、当年检验报告,距有效截止日期不到一月的,必须先船检(遗失补发时) |
复印件 |
0 |
无 |
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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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请形式 |
原件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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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预约办理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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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办结—>出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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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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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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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类型 |
营运证 |
结果名称 |
《船舶营业运输证》、《年审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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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审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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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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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