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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作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1-07-16 10:22

安康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盖章)

序号

单位

行政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1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2014年3月7日第680号修订,2017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

序号

单位

行政事项目录名称

设定依据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1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序号

单位

行政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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