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2022-0021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行审发〔2022〕21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1-01 13:03 |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安康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恒口示范区市民服务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业务办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办事指南(试行)》,请参照执行。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安康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7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
5.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6.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7.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需要译成外文使用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8.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9.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10.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
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11.教育、培训、卫生、养老等行业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3.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2.准备拟成立登记材料。(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意见,推选理事(董事)、理事(董事)长,拟定章程草案,召开理事会审议章程草案等)
3.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市政务大厅)
4.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1.民办非企业名称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附件1-1)
2.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书(包括成立的意义、具备的条件,将开展的业务范围,拟人法定负责人情况,举办者(单位)情况,注册资金出资情况等内容,举办者(单位)应签字盖章,多个举办者(单位)的所有举办者均应签章);
(3)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明确说明同意成立该组织,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4)章程草案(附件1-2,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理事会审定通过);
(5)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附件1-3,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6)办公住所证明(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是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场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附件1-4);
(8)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附件1-5,各内设机构单独填写);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1-6)及身份证复印件;
(10)民办非企业负责人备案表(附件1-7)及身份证复印件;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及专兼职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1-8);
(12)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1-9);
(1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附件1-10);
(14)验资报告(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1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附件1-11);
(16)教育、培训、卫生、养老等行业须先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
3.民办非企业变更
3.1.民办非企业变更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1-12,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3)修改后的章程(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过理事会审定通过);
(4)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附件1-3,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5)理事会会议纪要;
(6)《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2.民办非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1-12,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2)财务离任审计报告(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1-6)及身份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及专兼职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1-9);
(6)《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3.民办非企业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1-12,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2)修改后的章程(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过理事会审定通过);
(3)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附件1-3,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4)理事会会议纪要;
(5)《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教育、培训、卫生、养老等行业须先取得变更后的相关行政许可。
3.4.民办非企业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1-12,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2)办公住所证明(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是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场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修改后的章程(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过理事会审定通过);
(4)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附件1-3,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5)理事会会议纪要;
(6)《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5.民办非企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1-12,需新的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修改后的章程(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过理事会审定通过);
(3)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附件1-3,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作为该民办非企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5)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6)理事会会议纪要;
(7)《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6.民办非企业变更注册资金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1-12,需新的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新的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附件1-10);
(4)修改后的章程(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过理事会审定通过);
(5)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附件1-3,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6)理事会会议纪要;
(7)《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意事项:办理民办非企业变更业务的过程中,一次变更多个事项的,重复资料可合并填写,合并后的资料应体现所有变更内容。若变更过程中涉及负责人、理事、监事或专兼职工作人员变化的,均应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及专兼职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1-8),民办非企业负责人备案表(附件1-7)及身份证复印件。涉及章程修改的,修改后的章程应经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民办非企登记证书到期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应说明民办非企业工作开展情况、年检情况、负责人是否变化等相关情况,由法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1-13,业务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审查文件(应说明剩余财产清算处理情况及相关意见,是否同意注销);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财务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民办非企业的印章和剩余财务凭证。
6.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遗失补办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应由法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在市级主要报刊刊发的遗失申明;
(4)持有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正本或副本。
二、市级社会团体登记办事指南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陕民发〔2017〕6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1.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主要的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结束;
3.社会团体名称中一般不包含人名;确有需要的,应当仅限于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对我国和世界作出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社会团体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
4.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③有迷信色彩的;
④违反社会道德风尚的;
⑤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部队番号和其他法人的名称;
⑥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和法人权益的内容;
⑦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法人与会长(理事长)不一致的应书面说理由,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7.社会团体设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且为单数,秘书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常务理事的,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8.社会团体须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可以设监事会,并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该会章程规定,最多不超过7名, 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该会负责人和理事。
9.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理事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3-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年。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3届,且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10.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岁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含聘任)、监事候选人。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任职的年龄,按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11.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2.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2.准备拟成立登记材料。(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意见,吸纳会员,组织会员单位或个人填写入会登记表。拟定章程草案,筹备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等。)
3.召开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发起人应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完成吸纳会员,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章程草案,选举理事、监事人选等事项。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可在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社会团体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任何活动。)
4.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市政务大厅)
5.社会团体成立后,申请刻制印章,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1.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附件1-1)。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书(包括成立的意义、具备的条件,将开展的业务范围,拟人法定负责人情况,发起人(单位)情况,注册资金出资情况等内容。应由发起人(单位)签字盖章,多个发起人(单位)的所有发起人均应签章);
(3)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明确说明同意成立该组织,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4)章程草案(附件2-1,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5)章程核准表(附件2-2,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盖章);
(6)办公住所证明(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是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场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附件2-3);
(8)社会团体内设办事机构备案表(附件2-4,各内设机构单独填写);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表2-5)及身份证复印件;
(10)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附件2-6)及身份证复印件;
(11)社会团体理事、监事、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册(附件2-7);
(12)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1-9);
(1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附件1-10);
(14)验资报告(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15)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附件2-8,所有出资人均应签署);
(16)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附件2-9);
(17)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附件2-10)。
3.社会团体变更
3.1社会团体变更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2-11,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盖章);
(3)修改后的章程(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过会员大会审定通过);
(4)章程核准表(附件2-3,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盖章);
(5)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2.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2-11,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盖章);
(2)财务离任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表2-5)及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团体理事、监事、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册(附件2-7);
(5)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3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2-11,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修改后的章程(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过会员大会审定通过);
(3)章程核准表(附件2-2,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4社会团体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2-11,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修改后的章程(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过会员大会审定通过);
(3)章程核准表(附件2-2,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办公住所证明(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是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场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5.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2-11,需新的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修改后的章程(按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经过会员大会审定通过);
(3)章程核准表(附件2-2,需新的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5)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6.社会团体变更注册资金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2-11,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新的验资报告;
(3)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附件2-8,所有出资人均应签署);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意事项:办理社会团体变更业务的过程中,一次变更多个事项的,重复资料可合并填写,合并后的资料应体现所有变更内容。若变更过程中涉及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理事、监事或专兼职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均应提供社会团体理事、监事、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册(附件2-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附件2-8)及身份证复印件。涉及章程修改的,修改后的章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期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应说明社会团体工作开展情况、年检情况、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是否变化等相关情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附件2-12,业务主管部门应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审查文件(应说明资产清算处理情况和相关意见);
(2)会员大会议纪要;
(3)清算报告书;
(4)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社会团体法人证书遗失补办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应由法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在市级主要报刊刊发的遗失申明;
4.持有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正本或副本。
附件:1-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模板).docx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
1-7:民办非企业负责人备案表.doc
1-9: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doc
1-10: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doc
1-1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docx
1-1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
1-1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doc
2-1:社会团体章程范本.doc
2-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doc
2-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doc
2-4: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doc
2-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doc
2-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doc
2-8:社会团体捐资承诺书.doc
2-9: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doc
2-10: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docx
2-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doc
2-1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doc
公文PDF原件:安行审发〔2022〕21号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