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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01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行审发〔2021〕11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0-25 14:30

局机关、政务中心各科室:

经局党组审核同意,现将《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0月21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好局党组总揽全局、统筹协调的领导作用,提高局党组决策的针对性、前瞻性、科学性,建设规范高效的模范机关,推动审批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事项

1.重要会议。承办上级或者自行组织召开的现场会、座谈会等重要会议。

2.重要活动。承办上级或者其他地市来安开展的学习考察、检查调研、论坛讲座等重要活动。

3.重要来宾。副处级以上或者重要岗位干部,省级以上或者其他地市的新闻媒体等来局公务情况。

4.督查暗访情况。上级来局进行督查暗访情况。

5.个人重要事项。党员干部本人婚姻、直系亲属婚丧嫁娶情况;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情况;本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请(休)假、出差等情况。

6.其他重要事项。局主要领导关注或者批示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二、报告方式

1.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来宾、督查暗访情况、个人重要事项、其他重要事项等由政办科负责收集。

2.报告时限。在接到重要会议筹备、重要活动承办、重要来宾接待任务时,由具体负责的科室2小时内报告;在收到上级督查暗访情况,由相关责任科室第一时间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前进行事前报告。

3.报告方式。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来宾、督查暗访情况、其他重要事项应通过正式渠道书面报告,需写明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领导范围等。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2小时内必须补报书面报告。

三、工作要求

1.重要事项报告是加强党员干部管理,提升机关运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抓好贯彻落实。

2.重要事项报告纳入干部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内容。对重要事项迟报、漏报、误报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本制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件:安行审发〔2021〕11号关于印发《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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