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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安康市残疾人驾驶员请求成立残疾人出租汽车运营团体的复函

文件名称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安康市残疾人驾驶员请求成立残疾人出租汽车运营团体的复函
索引号 /2021-00035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行审函〔2021〕35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5-22 15:18

安康市残疾人驾驶员: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接到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省委第二巡视组反馈“市区开残疾汽车的残疾人,要求参照外地,给予残疾人运营出租汽车合法地位”的信访件。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市场准入、交通类审批服务科室负责人对信访诉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核。现针对诉求中涉及三个方面的行政许可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资质。参与出租汽车营运活动,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至十五条)规定通过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按照第三章(第十六至二十三条)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在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后参与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经查询,国家交通部网站对于“持C2、C5驾照人员是否可以参加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考试”的提问做出官方答复:目前我国出租汽车车型以C1车型(乘坐人数不超过9人的小型载客汽车)为主,因此《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中要求的“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中所称的“相应”,其具体含义就是指不低于C1车型的具体要求。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满3年。按照上述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持有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持C2、C5驾照人员不具备参与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资格。如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可参加交通运管部门组织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如通过考试即可申请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关于残疾人专用汽车是否能够作为出租汽车进行营运活动。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2.1及3.2.11规定,残疾人专用汽车不属于载客汽车,即其不能作为出租汽车通过车辆技术检测,故残疾人专用汽车不能作为出租营运车辆。

三、关于成立残疾人出租汽车运营团体。任何个人、法人均能够按照市场准入规定注册开办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出租汽车营运企业中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从业人员和营运出租汽车应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目前,陕西省尚未出台任何支持残疾人从事出租汽车驾驶运营的行政许可相关政策。我局作为交通类行政许可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在做好依法行政许可的同时,将配合有关部门将此类诉求向相关上级机关报告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黄子亮,2390144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5月18日


公文PDF原件:安行审函〔2021〕35号 关于安康市残疾人驾驶员请求成立残疾人出租汽车运营团体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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