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求对新能源汽车机电产业园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安高新经科字〔2024〕1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我局委托安康市宇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征得市发改委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陕西轩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机电产业园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报批版)》(以下简称《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8698.55吨标准煤,等价值为21049.23吨标准煤。
三、你局要依据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做好对建设单位落实《节能报告》和各项节能措施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变更申请。
五、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自主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报告应逐级报市发改委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存档备查,并在通过节能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上传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七、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74号)、《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110号)、《安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加强审管联动的通知》(安审改办发〔2022〕2号)等文件中“审批与监管分离”“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对审批和监管的边界,以审批结果信息线上推送(线下送达)为界,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监管部门在接收到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或送达的审批结果信息后,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请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