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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登记

作者:审批二科 来源:审批二科 发布日期:2021-04-29 16:22

船舶国籍登记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事项名称

船舶国籍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六十六条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三)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第六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二)境内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是最长不超过5年。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事项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原件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有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2

船检证书全套复印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1—7页、载重线证书正反面、防油污证书正反面、适航证书正反面、吨位证书、本年检验报告)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3

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4

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5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放证书→归档

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六十五条  船舶国籍登记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证书

结果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

年审或年检

年审次数

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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