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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登记

作者:审批二科 来源:审批二科 发布日期:2021-04-29 16:25

船舶变更登记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船舶登记

事项名称

船舶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九十五条  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船舶所有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日期为船舶登记审批日期,并在登记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共有情况发生变更的具体日期。因船舶共有情况变更需要变更船籍港的,船舶所有人应申请注销原船舶所有权登记,并向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新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九十六条  因航线变更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需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四)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五)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原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除了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外的所有登记,收回除了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以外的其他登记证书。新船舶登记机关在签发新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在证书上记载原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情况,注明办理船舶抵押权、光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证明书仍然有效。

第九十七条  因船舶名称变更而办理变更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原船舶登记证书,重新核发新的船舶登记证书,并在“登记项目的变更”栏内打印船船舶名称变更信息。

第九十八条  已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需要变更设计图的,船舶登记机关初步审定后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予办理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事项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ankang.gov.cn/#/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原件

1

0

样表下载

2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原件、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4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5

需变更的《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6

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7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制证→发放证书→归档

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九十四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持变更项目的证明和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证书

结果名称

对应船舶登记证书

年审或年检

年审次数

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变更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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